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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肝移植费用今年起纳入医保 非浙籍人员也能享受


 
2018-1-18 19: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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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1月18日讯(浙江在线见习记者 叶锡挺 通讯员 楼春燕)肝病是当今社会比较常见的病种,而在我省医保制度建立之初,综合考虑肝移植技术成熟程度、手术预后、基金支付能力和卫生经济学等多重因素,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及术后长期抗排异治疗费用未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这个情况在今年要改变了。今年开始,我省将探索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将符合条件的费用纳入医保,保障终末期肝病患者利益。

  个人自理比例30%

  不是所有肝病都参保

  “我省医保刚开始建立之初,肝移植还是一项比较新的技术,综合考虑并没有纳入医保。“省人力社保厅医保处处长倪沪平介绍,目前这项技术已经成熟,综合其他因素,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我省将探索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减轻患者负担。

  哪些人可以参保?据悉,这项政策保障对象限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对于非浙江籍人员,需要满足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

  由于肝移植技术对医院的技术要求较高,目前试点阶段手术医院包括浙医一院、浙医二院、树兰(杭州)医院、宁波李惠利东部医院等4家省内医疗机构。试点期限为5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为30%。当然,也不是所有肝病都可以报销。根据医院及临床专家意见,肝移植术限以下适应证之一:终末期肝病;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

  试点期限5年

  医保按绩效与医院结算

  怎么支付?据悉,患者接受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医保按绩效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7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20%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10%再次结算。

  18周岁以上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9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

  据悉,5年试点期满后,由省医保中心根据患者生存情况、医疗质量、费用负担等因素对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予以相应激励,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肝移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和费用控制,结合临床路径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开展肝移植术医保按绩效支付试点,关乎患者切身利益。记者了解到,省医保中心将通过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对各相关医疗机构发生的肝移植医保费用情况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肝移植医保按绩效支付纳入当地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与各相关医疗机构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参保患者费用及时刷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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