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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咬伤人 夫妇因喂食被视为主人赔3700元


 
2019-1-5 9:42:07

周先生夫妇为流浪狗提供食物,结果流浪狗将他人咬伤。后伤者张女士将周先生夫妇起诉到法院。日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此案宣判,法院判决周先生夫妇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3700余元。

夫妇喂食流浪狗被视为主人赔3700元

周先生夫妇平常饲养牲猪,最开始的几年,经常有流浪狗到猪圈内偷食猪食,周先生夫妇于是将泔水、鱼骨头等倒入垃圾桶里,流浪狗也一直到垃圾桶内吃骨头、泔水。

2018年7月的一天,张女士在郧西县一处烈士陵园处游玩,到周先生夫妇室外的卫生间方便时,被长期滞留在周先生夫妇院落附近的流浪狗咬伤了左腿。周先生带张女士注射了狂犬疫苗针剂,后又带张女士到卫生室消炎治疗,并支付1800余元。后张女士因皮肤感染到医院治疗,住院10多天,花费了2300余元。其出院医嘱:住院治疗,好转出院,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加强营养;院外继续卧床休息,创口换药及对症治疗;定期复查,不适随诊。

之后,因双方就赔偿的事情调解无果,张女士将周先生夫妇起诉到法院。张女士认为,周先生夫妇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对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周先生夫妇称,张女士到他们家私厕入厕,被附近的流浪狗咬伤,其责任应由她自行承担;他们支付了张女士在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费用、在卫生室的治疗费用,已经尽到了义务;在医院治疗的费用他们不予赔偿。

郧西县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先生夫妇近5年以饲养牲猪为家庭经济来源,外来流浪犬长期滞留其庭院处,以猪食为生、视周先生夫妇为主人。两人未采取彻底、有效措施驱离流浪犬,应视为接受了流浪犬为家犬、替其看家护院的事实已形成,客观上二人已成为流浪犬的实际管理人。两人未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管理,导致原告入厕时被咬伤,对张女士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周先生夫妇赔偿张女士受伤经济损失3700余元。

类似案件多次发生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近年来,因为流浪狗咬伤人,长期喂养者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已经发生过多起。

2016年,北京市民王某在小区内被一只流浪狗咬伤,因认为该狗由邻居杜某喂养,王某起诉杜某,要求法院判杜某赔付医疗费等。后法院判决杜某赔偿王某1600余元。法院认为,流浪动物长期脱离人类控制,随处觅食,本身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没有约束措施,伤害事件不可避免。因此,对于这些爱心人士,特别是对一些有饲养经验的人,应充分认识到流浪动物的危险性,不应仅仅从公德角度考虑自己行为。杜某作为喂养人,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王某在经过时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先生收留了一只流浪狗,没想到这条流浪狗咬伤了他人,伤者告到法院索赔。法院认为,陈先生持续不特定地喂养该狗已达数月之久,而且流浪狗长期在其仓库周围停留,陈先生对此是默许的。该情形已构成实际饲养关系,陈先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陈先生赔偿伤者3万余元。

律师说法:投喂流浪狗是否担责需根据事实判断

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伟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类案件的判决焦点在于投喂人是否对流浪狗形成了“饲养或管理”,这是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对于什么情况下形成“饲养或管理关系”,是不是跟投喂时间长短、次数多少等因素有关,张伟表示,投喂者在投喂的时候可能只是出于善心,而这些因素已经超出了投喂者对后果的判断范围。因此,承不承担责任,需要把查明的事实跟相关法律结合在一起,然后才能进行判断。如果刻意强调投喂时间长短、次数等因素就曲解了法律规定的意义,也不符合社会公德。(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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