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威啤酒遭遇高仿。
上海浦东张江一家食品店内出现了高仿“百威”啤酒,整体装饰以红白搭配为主基调,罐体正面也使用老鹰、绶带、麦穗、艺术体等要素,罐体上还有“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字样。然而,这并非权利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出品。
12月25日上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两家江西企业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320万元等。
庭审现场。 本文图均为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供图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称,经授权享有第18960795、1221628、1711371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原告发现,被告食品店销售的baiwanbeer的易拉罐啤酒,制造商为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监制为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并有“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字样。
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装潢要素侵害了原告第189607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罐体上突出使用的字样侵害了原告第1221628注册商标专用权;罐体正面及侧面“Baiwanbeer”字样侵害了原告第1711371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称,百威啤酒自1995年进入中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产品整体装潢具有明显的区别特征;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上述生产商、监制商的做法,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告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合理费用80万元,消除影响,被告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蓝色柔情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啤酒原液由百惠公司提供,蓝色柔情公司仅对啤酒进行灌装,系产品的监制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构成侵权,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
被告百惠公司辩称,公司仅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原液生产者,被诉侵权的商标、包装装潢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该公司无关,不应承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
被告食品店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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