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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翔小笼”商标案开庭:南翔食品诉豫园不正当竞争,索赔300万


 
2020-9-10 21:56:01

今天下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豫园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请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赔偿300万元

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持有多个“南翔”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小笼包、云吞等商品上,其中最早的一个注册于1985年。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正宗南翔小笼的代表,1988年起就开始并持续从事“南翔小笼”速冻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所生产的“南翔小笼”享誉海内外,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南翔”也属于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范围内开设包括豫园店在内的多家餐饮门店,门店内提供包括“南翔小笼”食品在内的餐饮服务,店内装潢、宣传册、菜单、购物袋、餐巾及开具给消费者的小票中,使用“南翔”“南翔小笼”“南翔小笼馒头”等表述。原告认为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各门店的上述使用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与原告有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及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原告具有广泛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在各门店内还向消费者明示“2014年南翔小笼制作技艺被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天下一笼”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原告表示,因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下属的豫园店悬挂有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的营业执照,但向消费者开具的发票又是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因此原告将上述主体作为共同被告。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300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其属于合理使用

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豫园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均到庭应诉。

他们认为,一方面,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在第42类餐馆服务项目上持有第772405号“南翔”注册商标,被告通过与该公司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获得对该商标的使用权;另一方面,被告源于创始于1900年的长兴楼,后更名为南翔馒头店,并不间断经营传承至今,因此,被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门店对于“南翔”“南翔小笼”“南翔小笼馒头”等的使用和相关宣传都是对自己服务商标和在先字号的合理使用。

被告方表示由于工商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所以豫园店内悬挂有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的营业执照,豫园店的实际经营者是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豫园店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

据此,四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双方对于“南翔小笼”的历史传承各有观点

双方就各自的“南翔小笼”历史传承问题展开激烈的交锋。

原告方认为,南翔小笼源于南翔镇“日华轩”,后以南翔镇“吴家馆”制作的南翔小笼为最佳,成为嘉定正宗南翔小笼的代表。解放后,经公私合营,“吴家馆”等多家老饭店合并为嘉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属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经营的“城中合作饭店”,这一过程中,南翔小笼的配方和制作工艺从“吴家馆”传承至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后于1985年注册第260205号南翔商标,随后开办上海佳味速冻食品厂生产“南翔小笼包”,该食品厂经改制,成立上海南翔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后更名为原告,第260205号南翔商标也由原告持有,故其所拥有的正宗南翔小笼配方和制作工艺从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不间断传承至原告。

被告方则认为,南翔小笼包由“日华轩”继承人、南翔人黄明贤发明,后其儿媳的表弟吴翔升进店学艺,吴翔升后在城隍庙开设长兴楼,长兴楼后更名为南翔馒头店,上海嘉定微信公众号(嘉定区政府新闻办微信平台)发布的“南翔馒头小考,带你了解上海小笼的前世今生”一文,对此也有介绍。根据有关的工商资料显示,南翔馒头店在2002年10月前显示隶属于上海豫园商城老城隍庙饮食有限公司[即现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在2002年12月后隶属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即现被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系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被告方与“南翔小笼”有充分的历史渊源和历史传承。

合理使用还是不正当使用?

原告方认为,其持有的“南翔”商标属于“中华老字号”,前身上海佳味速冻食品厂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所生产的“南翔小笼”产品多次获奖,知名度高。被告方是长期恶意使用原告驰名的商品名称和企业字号,对原告进行攀附及搭便车。

被告方则认为,其在长期经营中尊重双方各自的权利边界,只在餐馆服务范围内从事“南翔小笼”的经营,使用“南翔”“南翔小笼”“南翔小笼馒头”等文字及宣传有合理依据。况且,被告方所使用的“南翔”服务商标也被评定为“中华老字号”,没有攀附原告的必要。反而原告跨出商品商标的使用范围,不断开设餐馆,引发双方的纠纷。对此,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另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双方当事人都确认,在杨浦区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诉讼纠纷之前,从未对“南翔”“南翔小笼”等相关权属、使用行为发生过纠纷。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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