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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长诈骗3500多万元!违法放贷160万元 被判无期


 
2020-10-17 22:50:51

  来源:裁判文书网

  违法放贷160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锋,曾担任浙江省海宁市德商村镇银行盐官支行行长。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间,王锋在担任盐官支行行长期间,通过个人关系或他人介绍,结识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在未开展贷前调查或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向虞宏坚、蒋嘉惠、施海勋、周海亮、吴忠新、余利锋、沈浩杰、朱国祥发放贷款共计160万元。

  证人余某、卜某(均系客户经理)证实,贷款的流程及涉案的虞宏坚等八人的贷款均属于王锋交办而未经上门核实,且朱国祥、沈浩杰系在客户经理拒绝办理贷款手续后,王锋仍令其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余某还证实盐官支行的个人信用贷款,都不开贷审会,授信审议小组审议表上签字都是走个形式。证人何某(海宁德商村镇银行副行长)还提到,盐官支行只是流于形式,采用会签的方式,王锋说要放贷的话,下面也没人会有意见。

  填补个人债务窟窿 骗取他人钱财

  这位支行行长还骗取他人3514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王锋以为他人提供还贷续借资金为由,伪造借条、虚构他人借款事实,先后向被害人郑某1“借款”2605万元,用于填补个人债务窟窿。

  那么,王锋是如何骗取被害人信任的呢?

  1、虚构他人借款事实,自己做担保人

  被害人郑某1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十五份,证实王锋虚构马某1、尤某等十五人于2018年1月至2月期间,向被害人借款共计2605万元,借款分别转入孙某2、王某、徐某三人银行账户,王锋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均有签名。

  2、按借条做一笔结一笔

  据被害人郑某1公司财务总监钱某的证言,郑某1将资金出借业务交由钱某办理,王锋归还本金都是直接还到钱某银行卡上的,利息是付现金给郑某2,郑某2再给其父亲郑某1。等本金归还后,其将王锋之前提供的借条退还。

  不过,一开始的时候是做一笔结一笔,都是按借条上来办的,后期借款在王锋提议下,采用不归还本金,用新借条换取旧借条的方式操作。

  3、微信假冒他人虚构事实

  根据钱某的证言,期间也出现过十几笔款项王锋不是用借款人的账户向其还款的情况,故其就怀疑借款存在的风险,其与王锋确认借款去向时,王锋仅提供孙某2的微信,未提供电话号码。

  最终,东窗事发。2018年2月7日,其向王锋追讨到期的借款,王锋说还不出了,最终未能归还的借款共计2605万元。

  后证明,与钱某进行微信联系的孙某2为王锋假冒,虚构借款用于客户调头的事实。

  除此之外,王锋还打起了自家客户的主意。2018年1月间,其以为他人提供还贷续借资金为由,冒用他人的名义、假立借款合同,先后向被害人顾某1“借款”2180万元,用于填补个人债务窟窿。

  被害人顾某1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王锋利用海宁德商村镇银行盐官支行行长的身份,谎称钱锋杰等十人为银行客户,以还贷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假立借款合同骗取其借款2180万元。

  而多位证人表示,从未与顾某1签订过借款合同,也不认识顾某1,与顾某1无经济往来。

  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锋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6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王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锋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锋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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