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赚取零花钱的“本本族”女大学生沈某,通过“小广告”微信扫码,主动联系了一个专门“买分卖分”的“黄牛”,为他人处理了多起交通违法,获利700元,没想到其违法行为很快就被宝山警方发现。
近期,宝山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了多起驾驶人在同一天处理交通违法时,驾驶证“一次记11分”,这一异常情况引起了警方的高度警觉。于是,迅速组建了调查小组针对类似情况开展排查梳理并查获了数名涉嫌“买分卖分”及中介“黄牛”违法嫌疑人。
经查,违法嫌疑人沈某,在沪某高校大学生,通过驾校培训取得驾证后,并没有车辆驾驶。今年8月初,沈某在网络平台发现一则“小广告”。该广告称替他人记分可以赚钱,沈某觉得驾驶证闲着也是闲着,不如赚点小钱,于是通过微信扫码,主动联络了一个专门从事“买分卖分”中介的“黄牛”杨某。今年8月18日,在杨某的安排下,沈某替小型客车车主丁某处理了多起交通违法,共记11分,获利700元。11月13日,警方经过调查核实后将上述3人查获。目前,“黄牛”杨某已被宝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该小型客车的车主丁某因“买分”被处2000元罚款,“卖分”的沈某则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证3个月,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无独有偶,今年60岁已退休的王某,平时基本不开车,驾驶证长期闲置在家,听说驾驶证分数可以在清分前卖钱,于是多方打听卖分途径,后来通过微信结识了朱某。11月9日,王某用自己的驾驶证替一辆小型客车驾驶员处理了2起违法,共记9分。王某收取了550元“报酬”,而介绍他来“卖分”的“黄牛”朱某从中获利350元。11月12日,宝山警方查获了涉案“黄牛”朱某。目前,朱某也已被宝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某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证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宝山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由他人替代或替代他人进行交通违法记分的均属于违法行为,而且由于驾驶证号就是身份证号,由他人代记分还容易泄露公民个人相关信息,隐患重重、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