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下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高空抛物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闵行区首例高空抛物案。
来源:今日闵行(下同)
今年3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钱某在自己住处打扫完卫生后,因懒于下楼而将8个小型玻璃瓶、1个金属罐子等垃圾(重约700克)装入一个白色纸袋内,从17楼住所的东侧卫生间窗口将垃圾向楼下抛掷,砸中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小区楼下停车位上的车辆,致车辆后挡风玻璃、后行李箱等处损坏。
经鉴定,车辆物损共计人民币1400余元。2021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明森表示,司法机关希望通过这样一起案例达到一个警示的作用,起到一个预防的效果,能够让住在高层的居民多多自我约束,相互监督,避免高空抛物这种陋习恶习这种情况再发生,因为这种行为、情况一旦发生,可能就会造成几个家庭终生的悲剧。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钱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提示:广大市民一定要牢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即使从高空丢下的小物件,也极有可能酿成大祸。务必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维护“头顶上的安全”,需从你我做起!律于己,严于行,拒绝高空抛物! |